何某伪造印章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何某为西安市X小区业委会副主任,2010年初开始,当X小区有了公共收入后,业委会当选主任潘某,私用业委会公章,以权谋私,并在业委会会议中多次与其他委员产生争议并出现矛盾。2010年9月份,一部分知情业主及委员要求何某召开业主大会。于是,2010年9月30日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撤销潘某的主任职务,并更换印章,之后用新印章发布了四份小区业委会公告。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于2010年10月26日委派人员参加业委会会议,在会上宣布9月30日的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规,到会委员何某等都接受了此次决议并公告小区业主。此后,再未用过更换的印章。但是此事已经过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公安分局却作出了(XX)决字[2011]第1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何某等人行政拘留五日(暂未执行)。何某对此表示不服,聘请了律师,并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
我所接受何某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为其进行代理。陈律师在接受此案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并调查了相关资料,仔细分析本案,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印章、公文的违法行为;且何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追溯的六个月时效。在市公安局受理此复议案后,陈律师向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因为业委会主任以权谋私的行为,申请人何某等业委会成员才于2010年9月30日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更换印章,之后发布了几个公告,这一系列的行为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印章、公文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印章、公文违法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私利等,客观上为无制作权的人模仿制造公司、组织等的印章,而本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阻止业委会主任潘某再用原印章作出损害业主利益的事情,才更换的新印章,后因会议决议的程序无效而无效,并没有侵犯到国家对公章的管理及社会的公共秩序,反而是为了维护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稳定与和谐。
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于2010年10月26日对申请人何某等人在2010年9月30日所召开的业主大会进行了处理,宣布该大会决议无效,此事已经处理完毕。
三、申请人何某等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更换印章的行为是在2010年9月30日,而被申请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11年9月29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根据此规定,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定追溯时效,显然是违法的。
小结
本复议案件还在审理中,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本网站会进行再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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