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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 更新时间:2012-02-16 ]

   

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或是其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对于公安局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1)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也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件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复查后,以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3)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定检查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是检查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做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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