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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自诉以及哪些案件可以自诉?
[ 更新时间:2012-02-03 ]

     

什么是刑事自诉以及哪些案件可以自诉?

 

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比较有以下特点:

1、自诉案件可以调解。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自诉案件,有利于及早解决轻微犯罪问题,增进人民内部团结。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此时人民法院一般裁定准予撤诉,结束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自诉提起反诉。反诉成立的,人民法院会与原来的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有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自诉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人姓名、具状日期。

5、附上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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