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涉嫌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3日凌晨2点,邹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间觉得压力很大,不想再上大学了。看到邻座的人睡了,将手机放在一旁,心中便生一计,将那人的手机拿到了自己手里,就报了警,想着等派出所的人将他抓了之后,他父亲就会对他失望,不再逼他上学了。到了早晨时,邻座的人睡醒了,发现手机不见了。邹某就告诉那人说自己拿了他的手机,并已经报警了,等到警察来了就把手机还给他。但是就是不见有警察来,邹某就让邻座的人跟他一起去派出所。就这样,公安机关立了案,邹某于2011年4月13日被拘留,2011年4月28日被逮捕。
律师辩护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邹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邹某本人同意,指派陈宝明律师为邹某进行辩护。陈律师在受理此案后,发现邹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陈律师多次跟侦查机关沟通,并提出相关意见:一,从本案的犯罪理论上明确两点,其一,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以盗窃为目的的动机不明确,其二,犯罪嫌疑人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不存在。以上两点说明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不成立的。二,假定犯罪已经构成,从本案的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其一,盗窃数额在起刑线上,其二,主动投案自首的。根据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就包括“3、主动投案的”。由此可以说明,本案嫌疑人邹某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以上的案件事实,以及实际中的习惯做法,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邹某采取取保候审较能稳定各方思想,不会在当事人及亲属中产生波动和反复,有益于和谐稳定。并建议为犯罪嫌疑人政治前途着想,之后尽快解除取保候审,作撤案处理。
本案结果
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将邹某释放。之后,该案件被撤销。
律师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从本案中来看,犯罪嫌疑人邹某就不具备“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此,就不构成盗窃罪。为了稳妥起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3、主动投案的,……”,对嫌疑人邹某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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