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张某、赵某、褚某多次商议到云南购买毒品,由赵某、褚某二人出资,由张某负责联系上线刘某购买毒品。2009年9月14日上午张某、赵某二人从咸阳机场乘坐飞机到云南与上线刘某见面,在云南,张某、赵某交给刘某40000元钱,刘某给二人海洛因89.8克。张某、赵某再返回咸阳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海洛因86克,料子185.65克。2009年9月23日晚,刘某在云南其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住房里查获海洛因3克。2010年1月28日,张某被咸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
律师的辩护工作
本所律师接受张某的家属委托后,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三次与在押的张某会见,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张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上线刘某的暂住地址及电话号码,并主动打电话给刘某说自己平安到家,防止其逃跑,有效地消除了刘某的警觉心理,使公安机关得以顺利抓获了刘某,张某存在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在律师阅卷材料中并没有发现关于张某立功的书面材料,陈律师几次与公安机关办案警官联系,并申请市中院向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办案警官王某提请收集调取张某有立功情形的证据材料。庭审中,陈律师紧紧围绕嫌疑人具有法定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展开了辩论。通过陈律师的努力,一份出示公安机关的证实张某被抓获后,交代其上线刘某的暂住地址及电话号码,又主动要求给刘某打电话稳住上家,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刘某的情况说明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从而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咸阳市中院判决
2010年3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张某居间介绍促成海洛因毒品交易89.8克,犯贩卖毒品罪,并综合张某的立功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编后语:
实践中,律师会经常被当事人或其家属问到这样一类问题,请律师究竟能起到哪些作用或者请与不请律师有多大差别等等类似的问题。下面编者就这类问题从刑事诉讼中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员的权利和作用方面着重作以下说明:
一、侦查阶段律师与其他非律师人员的权利和作用比较:
①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
②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③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④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⑤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其他非律师人员在侦查阶段还没有权利介入司法程序。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和作用比较:
① 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非律师辩护人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享有阅卷权;
②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只有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才能会见;
③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他非律师辩护人无调查取证权利。
④ 申请取保候审权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⑤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此项权利二者均有。
三、审判阶段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和作用比较:
① 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②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③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辩护人无上述调查取证权利。
④ 申请取保候审权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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