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诈骗案
—涉嫌诈骗几十万的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份,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答应帮刘某儿子办上军校的事情,随后刘某便分三次给张某送去所谓的疏通费共计52万元,第一次4万元,第二次30万元,第三次18万元,但这三次中只有4万元打有欠条。2010年9月份刘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便不停地向张某追要欠款,直至2010年11月份,张某要求刘某办张建行卡,之后50万元就到帐了。但是,一个月以后,有人控告刘某和张某进行诈骗。刘某随称这50万元是张某给他还的欠款,但是张某却称其不欠刘某的钱,其打的50万元不是还刘某的欠款,而是刘某答应给别人发车皮才打的款。因此,刘某被作为诈骗案同案嫌疑人被羁押,继而逮捕。
律师辩护
2011年1月份,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亲友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侦查机关以及经办民警联系,并通过会见刘某,详细了解了全部案情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书,全面阐述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认为刘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侦查机关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总共骗取了刘某52万元,为什么刘某只有一个4万元的欠条呢?这于理不合。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案陷入僵局,犯罪嫌疑人刘某处于即将被审查起诉,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即使这样,陈律师仍不畏艰难,不断地努力着,坚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并一直向侦查机关提交意见书并提出建议,希望其能采纳。终于在会见刘某时发现了一条突破性线索,陈律师立即与侦查机关沟通,刘某最终被成功取保候审。
本案结果
在刘某被取保候审后不久,侦查机关就撤销了刘某涉嫌诈骗的这一部分案件。
律师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此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权,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但是不能调查取证和阅卷。
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缺少证据,但是法律又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调查取证,这无疑加大了本案的难度。因此,只能从当事人的叙述中寻找线索,并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望其能够采纳。虽然在办里此案过程中经历了许多困难,但是最终结果还是令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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