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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非法拘禁案
[ 更新时间:2012-01-11 ]

 

程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16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蔡某、程某、李某四人在一民房内,采用威胁、锁门、监视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马某的人身自由,要求其参加传销组织,直至68日凌晨1时被公安机关解救,时间长达五日之久。

 

律师辩护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陈律师在经过了多次会见被告人程某、认真细致地查阅卷宗等工作后认为:程某在该案中只起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能坦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该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第三被告程某依法从轻处罚,在35个月量刑,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罚当其罪,达到减少犯罪、稳定社会的目的。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浅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是,19999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鉴于目前对于一般主体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是参照适用上述的标准。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一般主体而言,构成该罪应该比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该罪的标准宽松,这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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