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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须知
[ 更新时间:2011-12-28 ]

     

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须知

 

■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应注意些什么?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明确代理的权限范围。由于代理不是同辩护,它要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些是因为受委托而继承的和代替委托人行使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如指控失实)要由被代理人承担。为了防止与委托人事后发生矛盾,应当明确代理人被授权的范围,不能笼统地写“全权代理”、“部分代理”。一般来说,诉讼代理是指代理诉讼行为,如果涉及处分实体权利(如变更控诉内容、请求撤诉、放弃部分索赔等),应当在委托书中加以特别授权。

 

■哪些人可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代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在我国,尽管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但仍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法律允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充当诉讼代理人。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当事人可以向上述团体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由这些团体推荐合适人选为其代理。如当事人隶属于某工作单位,则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熟悉法律、有代理能力的人为其代理。

3、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可以依法成为监护人。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亲友可以成为监护人。“亲友”是当事人的亲属和关系较密切的朋友。一般而言,监护人作诉讼代理人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亲友作诉讼代理人则适用于所有当事人。此类诉讼代理人由于了解当事人,可以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哪些人不得充当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第33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任诉讼代理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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