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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 更新时间:2011-10-26 ]

     

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情简介

20101024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西安市某服装专卖店工作期间与店长焦某存在矛盾,为泄私愤,趁店内无人注意之机用铁片将店内货架上待售的真皮皮衣共计29件(经评估价值为13080元)划破毁坏,后逃匿。201165日被网上追逃抓获。

 

律师辩护

我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担任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辩护人,其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人在起诉中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所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本案的起因是工作待遇上的一些矛盾,被告人也只是一时冲动所为,且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就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仅刚过该罪的起刑线,可见本案杨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适用较轻的量刑标准。

三、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四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稳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于这一点,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书》中也特别提到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被告人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记载着被告人如下的供述:“我不应该损坏待售衣服,事后想想,我自己身上也有不对的地方,不能总怪别人。”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杨某愿意赔偿店方的损失。

3、被告人杨某属于初犯、偶犯。杨某此前表现一直较好,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本次犯罪是由于他年少无知,为了泄一时之愤,加上其本人对犯罪认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刑法。可以说,杨某的犯罪是有别于那些,动不动以毁坏财物相威胁,或者公开或者当众,气焰嚣张地毁坏财物。对此情节,请法庭给予充分的重视。

4、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在第四次供述中称“就是因为店里没有给我工资,加上店长焦某不停找我的事,处处看我不顺眼,我就想用划破店里的衣服来报复焦某,没有别的动机”。服装店提供的扣款单和工资单,足以证明所谓的受害方的店长焦某确实没有支付被告人杨某工资,并且其工资被随意地克扣了。由此可见,被告人一个多月来辛苦地工作,到头来确实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钱,大小伙子当天又不断遭店长斥责和羞辱,发生矛盾后一时气愤而激发本案的,虽然如此,被告人还是偷偷地在没有人注意的情况下,将皮衣的腋下,及不明显部位划破13公分长的不等的口子,说明被告人在破坏衣物时还是有克制的,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危害行为。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不同于其他毁坏公私财物常采用暴力、或公然破坏财物的行为,这足以证明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是较小的。

五、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已被刑拘羁押100天,其教育意义已经是深刻的,加之本案其他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单处罚金足以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

 

法院判决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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