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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还款,当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更新时间:2010-10-27 ]

     

未及时还款,当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办理信用卡,本为消费和急需资金周转透支方便,可是观念淡漠不及时还款,或者恶意拖欠或者企图不劳而获进行非法占有,只能是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代价。20091217日,福建省建瓯市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徐伟起诉到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农村青年徐伟,在向汽车公司咨询买车事宜时,经他人推介,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建瓯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并于2008516日开始投入使用。

  自2008516日至731日,徐伟使用这两张信用卡在顺昌县等地进行透支、刷卡消费,累计金额为26997.09元,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归还。后经工商银行建瓯支行多次催收,徐伟虽然口头承诺归还,但一直未见行动。在他的潜意识中,透支消费何其逍遥自在,什么时候还钱无所谓。

  2009623日,工商银行建瓯支行向警方报案。同年71日,徐伟将欠款本金连同利息、罚息等全部归还银行。同年717日,其仍被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检察官提示:200912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不同量刑幅度标准和恶意透支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恶意透支,这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对各种各样的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进一步查处。各位持卡人要切记依法透支和合法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切勿有麻痹大意的心理或者出于侥幸心理心生贪念,否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正义网  作者:李诗灿 黄娟 滕华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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