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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指导
[ 更新时间:2009-11-30 ]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指导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对于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也可能因其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这样对于有效地维护其诉讼权利是不利的。而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独立的诉讼权利,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除聘请辩护人外,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但应当指出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曾经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包括在刑事案件未侦查终结以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处理意见。基于不同的认识,有些司法机关曾经以侦查过程中的事项需要保密为由,把大多数案件都解释成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从而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也有的侦查机关认为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多人也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有的把犯罪嫌疑人职务的高低作为衡量是否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标准,严重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犯罪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这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各种刑侦手段,而这些手段和由此形成的材料和文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保密的,但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更不能因此而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三、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
(一)会见权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是从现实来看,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都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进行会见。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自行规定繁琐的申请形式,要求律师先填写申请表格,交由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后才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有的案件即使被侦查机关允许会见,但办案人员仍以工作忙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安排会见,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故意躲避律师,这样导致律师的会见无法真正进行。
   
第二,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普遍加以限制,很多侦查机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只能会见一次,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非常少。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被侦查机关严格限制,有的被限制在30分钟以内,更有不到20分钟就被侦查机关要求停止。如此短暂的会见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何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问题呢?有时候,侦查人员会以谈论案情会见时间过长存在串供或教唆等理由打断谈话或停止会见,如此做法使得会见的效用大打折扣。
  
(二)提供法律咨询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及有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如下一些法律咨询:一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之法律规定;二是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是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并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七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八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刑法上有关自首、立功等规定;九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法律规定;十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及其它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常常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因而无法完成提供法律咨询的任务。应当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帮助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当面进行为好,唯如此才能真正的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决案件有关问题的目的。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和律师会见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两个不同的过程,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具有同一性,往往是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不在场,而律师在场时却不讯问。律师由于会见难导致其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法律的规定犹如空谈。惟有完全彻底地对刑事辩护制度加以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立法,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活动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有实际意义,全盘西化有何不可?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享有代为申诉的权利,如律师发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有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住所、非法扣押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律师行使代理申诉和控告权相当困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有相关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只是一种宣言性的、很模糊的规定,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如何提出申诉,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提出控告、如何进行,使得实践中可操作性很差,律师提出申诉和控告时,往往得不到受理,即使得到受理后,受理机关也不予明确答复或者处理。
  
(四)申请取保候审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至第60条的规定,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也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办理。根据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按照规定应要求侦查机关在提出申请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不同意的,律师有权利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且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四、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刑事拘留期限多长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六、律师何时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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