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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 更新时间:2009-10-22 ]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害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被害人权利:

1、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5、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义务:

1、接受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2、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二、自诉人权利义务

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申请回避;

6、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7、提出上诉;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6、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7、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8、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10、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1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1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1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15、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3、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

1、申请回避;

2、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

3、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

义务:

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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