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成功案例
    相关法规
联系我们
 
法国G-P公司诉K-T公司及兴化股份因专利侵权案
[ 更新时间:2010-08-18 ]

     

法国G-P公司 法国K-T公司  

中国兴化公司侵权案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格兰德派罗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

被告:法国卡尔腾巴赫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

被告:中国,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

被告:中国,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化集团)

原告G-P公司对其第86105683.3号(浓缩硝酸铵溶液的制备方法)专利权的共同侵犯,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我所陈宝明律师作为被告兴化股份和兴化集团的全权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两级审理的全过程。

 

原告G-P诉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兴化股份立即停止一切侵犯第86105683.3号专利权的行为;

() 、判令被告K-T以公开方式向专利权人道歉;

(三)、判令被告K-T赔偿原告因其侵犯原告专利权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其非法获得的基本技术许可费20万美元及其技术许可提成费34.4925万美元,应一次性支付;

(四)、判令被告K-T承担全部法院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以及当事人和律师实际差旅费支出;

(五)、判令被告“兴化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兴化股份答辩:

全权代理人陈宝明律师提出了以下一审代理意见:

1、原告技术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两者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表现在引用的设计原理和设计指导思想不同;故不属于侵权。

 

2、原告提起诉讼极不严肃,硬要把两个独立法人都作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一起来诉讼,对这个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兴化股份的指控,同时驳回其对兴化集团的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法国K-T公司、中国兴化股份侵犯原告法国G-P公司专利权不成立;兴化集团非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故G-P公司诉兴化集团侵权亦不能成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1999)西经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法国G-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G-P公司全部承担。

 

西安中院全部采纳了中方兴化公司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审结束后,原告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二审上诉请求。

 

法国G-P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1999)西经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二)、确认K-T公司向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以管式反应器制造浓缩硝酸铵溶液”的技术侵犯了上诉人第86105683.3号发明专利权;

(三)、判令K-T公司向上诉人书面赔礼道歉;

(四)、判令K-T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452万元,一次性支付;

(五)、判令K-T公司承担全部法院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被告兴化股份答辩:

全权代理人陈宝明律师二审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尽管上诉方在一审开庭时,当庭表示放弃追究中国兴化公司的侵权责任,但律师认为,中方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并非原告(上诉人)的“豁免” ,而是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中方本身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施行细则》第11条的规定,对抗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应诉责任是由供方来完成的,受方并不承担应诉责任,上诉人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并请求承担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并且有违法律规定。

 

2、根据中国兴化公司与法国K-T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有第三方起诉侵权的情况发生,乙方(K-T)将有责任与第三方协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此,中方兴化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承担这种侵权责任。

 

3、上诉人起诉专利侵权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均不足。

 

4、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上诉方已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双方就此已达成共识,当事人对权利的放弃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因此不管侵权成立与否,中方兴化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中方兴化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注明中方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而不能以G-P公司所谓的放弃,来免除中方兴化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3)陕民三终字第15判决:驳回上诉人G-P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G-P公司承担。

 

本案代理人简介: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陈宝明律师拥有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其具有汉语言文学、法律专业、化学工业专业,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历;具有经济师、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职称;陈律师以其充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能够在代理的个案中充分地发挥其特长,曾成功代理了数起知识产权案件,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者提示:

本案是一起实际典型案例,如果希望对本案的每一环节有兴趣研究的,不论是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答辩及代理词;原告的上诉状,被告的二审代理意见;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均可以向来访读者提供法律文件原件,予以研究参考。

 


关 闭
版权所有: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 Qin & Gang Law Office
网址:www.qglawyer.com 邮箱: qg@qglawyer.com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 全国统一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联系电话:13092993738 18690070208
注册地址:中国 咸阳 沈兴北路1号国际商会大厦C座12-02室(咸阳图书馆东侧) 邮编:712000 电话:029-33577738 1869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