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0日下午,某天然气公司在顶管施工时,将甲公司专线电缆横穿马路部分顶坏,引起短路,使该电缆供电中断。事故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协调原告被告商议修复电缆事宜,被告当时答应参与协商,事后却未到场。由于甲公司属于通讯信息的一级用户,其下延信息用户众多,为避免给原告公司及下延广大客户造成更大损失,原告甲公司立即派员与变电修试有限公司协商电缆抢修事宜。抢修完毕后,原告与变电修试有限公司曾派员多次联系被告该天然气公司协商赔付事宜,被告以原告采取的修复电缆的方式不当,并因此造成巨额修复费用为由拒赔。无奈,原告只得先行给付,因此次电缆抢修,共支付变电修试有限公司抢修费计:134660元,并造成利息损失:14543.28元。所以,在2011年2月28日甲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辩护
我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甲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担任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其发表的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鉴定“抢修方案”的唯一性、最佳性
以被告的质疑为基点来鉴定抢修方案,回答被告的质疑。所以原告申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方案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论支持了原告的做法,认为此次事故的处理不能采取被告声称的做法在电缆断裂两端进行施工和连接。
协议解决
2011年4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宝明律师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定天然气公司向甲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
二、在进行赔款前,甲公司需向天然气公司提供经天然气公司认可的等额发票。
三、本协议自天然气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之日起生效并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一次性了结。事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
法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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