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孟某(男)与白某(女)于199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6月24日结婚,1998年6月11日生一男孩。由于孟某与白某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也没有培养起感情来,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7月,白某迫于无奈外出打工。2011年4月18日,孟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与白某离婚,孩子由其抚养,白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代理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白某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为其进行代理。通过孟某提交的《起诉状》以及白某的陈述,陈律师发现这是一个棘手的案件:一方面,孟某提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白某负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白某称2009年7月她之所以外出打工是因为孟某有婚外情,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她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孟某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因为自己收入甚少,不能负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孟某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愿给白某一分钱,且要求白某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而白某要求孟某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她因为经济情况不能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
陈律师认真听取了本案的每一个细节,仔细分析了本案,因为白某也不能提供双方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所以只能考虑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向孟某要求损害赔偿。为此,陈律师经过多番努力,收集了一些证明孟某与她人同居的相关证言,为开庭做充分准备。
法院调解
最终孟某见我方有相关证据,便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孟某与白某离婚;二,孩子随孟某生活;三,孟某一次性给付白某经济补偿15000元;四,其他无争议。
小结
当事人在准备起诉离婚之前应咨询律师,尽可能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开庭做充分的准备,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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