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民事诉讼
    诉讼指导
    成功案例
    相关法规
联系我们
 
张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 更新时间:2012-01-11 ]

 

财产损害赔偿案

——成功改签房屋拆迁调换协议

案情简介

张永正与张永平系亲兄弟关系。1999年,张永平在祖上分给自己的30平方米和分给其兄张永正30平方米院子上建造了一套60平方米的套间。20019月,该套间办理了各30平方米的两份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分别为张永正、张永平,均在张永平处保管。张永正已于2006年去世,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张小安与女儿张小兰。20105月房屋拆迁时,张永平的女儿张小丽却拿着张永正的《房产证》及《赠与书》,与房屋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调换协议。此事被张永正的儿女张小安、张小兰发现后,委托至我所,由陈宝明律师为其进行代理,起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

陈律师在受理此案后,发现此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为了方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将几个法律关系融合在了一起,作为一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小丽、房屋拆迁办分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诉请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将此协议的乙方(即被告张小丽)变更为原告张小安、张小兰,由原告与第二被告房屋拆迁办概括承受该协议的权利、义务。

因当事人张小安、张小兰之父张永正的房屋产权证一直没有在他们手里,在他们自行收集其父亲名下的房屋的档案资料以及第二被告房屋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时的档案资料等证据确有困难时,陈律师以律师名义,到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办调取了以上材料,为本案开庭做了充分准备。

 

本案争议的焦点

到底张永正的房屋是被继承,还是赠与?

陈律师代理意见:我方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张永正已经于200658日死亡。第一被告所持的《赠与书》写明的时间是2010420日,由此证明《赠与书》是虚假的。

张永正死亡之前已离异,只有两个子女,即:张小安与张小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人早于200658日就已经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人张小安、张小兰所有。

 

本案最终结果

双方在法庭辩论之后,自愿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小丽返还张小安、张小兰登记在张永正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张小丽退还与房屋拆迁办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三,房屋拆迁办与张小安、张小兰签订房屋拆迁调换协议。当事人对此调解协议非常满意。

 

律师小结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以上所用人名均为化名。对于本案来说,涉及到了三个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可以说,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将这三个诉合并在一起进行难度稍大,但是却非常有利于当事人。


关 闭
版权所有: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 Qin & Gang Law Office
网址:www.qglawyer.com 邮箱: qg@qglawyer.com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 全国统一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联系电话:13092993738 18690070208
注册地址:中国 咸阳 沈兴北路1号国际商会大厦C座12-02室(咸阳图书馆东侧) 邮编:712000 电话:029-33577738 1869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