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于2008年Χ月Χ日登记结婚,2010年Χ月Χ日生一男孩。原告在婚后发现双方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称被告还经常对自己动手,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08年Χ月Χ日,被告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右面颊下颌受伤,右耳听力丧失半天,左上臂被打青。原告患有甲状腺机能减退,所以在原告怀孕期间认为被告一直想让原告打掉孩子并且离婚。怀孕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找小姐。原告生下孩子后,在被告父母照顾期间,孩子不慎生病,原告与被告父母对待孩子生病的处理方式上发生严重分歧,甚至怀疑被告父母居心不良。这使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的关系彻底破裂,所以于2011年Χ月Χ日向咸阳市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
我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宋某的委托,指派陈宝明律师担任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其发表的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僵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弥补,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是妥当的。
二、婚生子女应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每月10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三、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与承担。 原告作为一名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当依法给予原告一定的照顾。
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宋某与冯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宋某抚养,冯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公租房归宋某使用,房中存放的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燃气热水器一台、衣柜一个、五斗橱一个、沙发一套、电视机柜一个、双人床一个归宋某所有;书柜一个、双人床一个、床头柜归冯某所有。
四、宋某占用的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翡翠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条归宋某所有;冯某占用的金戒指一枚归冯某所有。
五、共同存款:2009年初在股市的20000元投资归冯某所有;在宋某名下的80000元存款,由宋某一次性给付冯某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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