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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和申诉
[ 更新时间:2010-01-28 ]

     

申请再审和申诉

 

一、提起再审、申诉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二、听证当事人须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一)、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2
、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辨;
     3
、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4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5
、对听证笔录。
   
(二)、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
     2
、如实回答听证法官的询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3
、遵守听证秩序。
   
(三)、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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