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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
的质疑
牛 灿
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7日刊载的黄星航、尹光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一文(以下简称黄文)在介绍了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简称营业部)诉经玉英不当得利的案情、审理和裁判的情况以后,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黄文说,诉讼是运用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而无法再现事实的活动,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只能是“法律事实”。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陈一云教授认为,证明要求亦称证明标准。这就是说,证明要求是研究证明标准的问题,而不是研究法律事实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证明要求呢?证明要求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
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些学者提出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证明要求涉及的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而非法律
事实的问题。从本案来看,经玉英向法院提供了两份书证,一份是他填写的2000元的取款凭证,另一份是营业部打出的利息结算单,载明本金为2000元,两份证据证明经玉英没有多领18000元的事实。营业部向
法院提供了一份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表明,2000年2月19日营业部付给经玉英的款项,表面钞票与佰元票面相近似.由于该录像受视角和清晰度的限制,无法确认其张数,即无法确认二叠钞票是2000元还是
20000元,这一证据证明经玉英多领18000元的事实无法确定。上述三份证据都是客观事实,所以以它证明的案件事实也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事实。
我们承认诉讼是运用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而无法再现事实的活动,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这就是说,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达到与客观事实的相对一致,不可
能绝对一致。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客观事实对人们认识的判定作用,因为不是客观事实不能与人的认识完全符合,而是人的认识不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符合。难道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不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
的本来面目,就可以认为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变成了法律事实吗?①
其次,黄文说,法律事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基于有效证据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笔者认为,从法律规范的基
本功能来看,这种观点不能成立。无论民事实体法规范还是民事程序法规范,都是立法的结果,而立法以价值判断为依据。例如,先有因他人的不当得利丧失财产权的人,可以恢复财产权的价值判断,然后才有依
据该价值判断制定“不当得利者应返还财产”的规定。民事实体法中的法律规范是衡量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价值判断没有真假,只能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标准。证据事实是对案件的
发生、发展过程基本情况的反映,是事实判断,它有真假之分。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来看,前者属于价值论范畴,后者属于认识论范畴,两者的认识对象不同,判定标准也就不同。我们不能把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
标准当作判定证据真假的标准。证据反映的对象是客观事实,判定证据真假的标准也只能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法律事实。法律规定不具有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功能,当然也就不能判断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真实
性。②既然法律规定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那么,“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法律真实也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的,证据一旦查证属实,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事实。
再次.将人民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视为法律事实,混淆了法律要求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界限。法律事实特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事实与客
观事实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或者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即法律事实是一种假定的抽象的事实;而客观事实是一种社会层面上实际发生的真实具体的事实。第二,法律事实是以往
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种经验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上发生的实际事实。第三,法律事实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的标准,因而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准则;客观事
实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后,就是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按照黄文的说法,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基于有效证据所确定
的法律事实,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岂不成了以法律为根据了吗?这有悖于我国的诉讼原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将它概括为案件事实。否则。将造成认
识上的混乱,对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事实。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李宝岳、张红梅:《也谈对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理解》、《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②参见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