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当理由,学校拒收适龄儿童入学怎么办
案例简介:王某今年6周岁了,家住某市A区,属于市实验小学的辖区,应当到实验小学就读。可当王某的父母带上户口簿、儿童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到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要交几千元集资费方可入学。理由是学校现在正在建新的教学大楼,将在每个班级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因为学生在新楼建好后就是受益者,所以每位新入学的小学生都要缴纳集资费,支援学校建设,学生小学毕业时,这笔钱会如数退还给家长。王某的父母感到十分为难,因为他们家庭收入并不好,目前生活十分困难,哪会有钱拿来集资呢?可负责招生的学校领导说:“不缴集资费孩子就不能入学,要不,你可以转到其他小学去入学。反正我们这个学校早已人满为患。”王某的父母到附近的其他学区小学打听了一下,有的小学入学确实不用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可当他们提出让自己的儿子在那儿就读时,那里的招生负责人却说要缴纳跨学区的借读费2000元。为了儿子能正常地上学,他们不知跑了多少趟学校,可是不缴额外费用几乎无法入学。
案件解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据此,以上述这些不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有正当理由,则不视为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按照行政区划,该适龄儿童、少年不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就学;由外地转学或借读的学生,未履行或办理规定的转学、借读手续,或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度,已视为受完义务教育等。另外,对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缓学的学生,在缓学期间学校拒绝接受就学的,也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本案中的适龄儿童王某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他的原因却是他的父母不能缴纳集资费。这一理由是不正当的,因为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经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可见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王某的家长不应当缴纳该费,学校应当接收王某入学。现在学校拒绝接收,王某的父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该儿童入学,停止实施向适龄儿童家长收取集资费的做法,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另外,王某的父母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反映。因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有权利有义务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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