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二〇〇五年办案时采用的标准为二〇〇四年的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根据司法实践,近年来赔偿标准如下:
二〇〇五年的赔偿标准为63.83元;
二〇〇六年的赔偿标准为73.30元;
二〇〇七年的赔偿标准为83.66元;
二〇〇八年的赔偿标准为99.31元;
二〇〇九年的赔偿标准为111.99元;
二〇一〇年的赔偿标准为125.43元;
二〇一一年的赔偿标准为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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