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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及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 更新时间:2011-11-01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及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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